一、基本情况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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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类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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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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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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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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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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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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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10000WM-SP-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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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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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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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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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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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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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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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商务局07b、07c窗口(长江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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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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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889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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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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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889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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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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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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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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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5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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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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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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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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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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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1、《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2、《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
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加工贸易业务管理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商产传〔2010〕168号)
附件一、江苏省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一览表:审批机关名称镇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机关代码3211000030001/2,审批权限内资、外资
三、受理条件
1、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时应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江苏代表处申请办理CA证书,;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前需由商务局去企业验厂看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1、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江苏代表处申请办理CA证书;
2、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3、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4、到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
5、到银行开设结汇帐户。
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六、办理流程
1、办理的外部流程
流程图形式:
2、内部办理流程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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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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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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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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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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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法律文书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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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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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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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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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网上申报的申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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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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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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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加工贸易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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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报材料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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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报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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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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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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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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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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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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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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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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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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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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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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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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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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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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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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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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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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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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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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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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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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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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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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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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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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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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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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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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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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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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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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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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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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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执行中的有效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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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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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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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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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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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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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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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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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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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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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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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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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复印件缩影至A4幅面。
八、许可(审批)条件
1、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2、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3、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常见问题及解答
1、经营企业的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的部分项目内容。
答: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变更手续。
2、经营企业通过加工贸易软件将合同上报后,就直接窗口领取批准证,造成未及时领取延误加工贸易合同执行。
答:经营企业通过加工贸易软件将合同上报后,应等待商务局窗口在网上审批,在加工贸易软件上接受到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后再到商务局窗口领取《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